检控官“独家证据”不再独家温州市龙湾检察院与律师首签证据开示协议书通讯员 张晓慧 本报记者 仇健
本报讯
6月1日是新律师法实施的第一天,一早,吴建金律师就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签订了《证据开示协议书》,成为第一位与龙湾检察院签订该协议的个案律师。 今年5月28日龙湾检察院制订了《证据开示规则》。通过与每位个案律师签订证据开示协议书,在法庭开庭之前,控辩双方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可就案件事实和证据相互交换公诉意见和辩护人意见。此举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与律师的交流途径,为控辩双方开通了证据交流平台。 据该院公诉科负责人介绍,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根据新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查阅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证据开示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律师依法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加强协助,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证据开示规则》的适用范围为“按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但6类案件除外:按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但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管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串供可能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证据开示的;凡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以及其开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其他不宜开示证据的。 |